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进一步激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艺术创作生产的重要力量,是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发展演艺及相关产业的重要生力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但是创作演出能力不强、人才储备不足、排演设施设备简陋、运营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也比较突出。新形势下,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营造更好环境,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对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激发演艺市场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精神文化需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重要作用,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纳入工作议程,纳入中长期规划,对国有、民营一视同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持、规范、引领,加快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正确工作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支持、规范、引领相结合,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引导其创作生产更多健康向上、品质优良的演艺产品,加快构建国有文艺院团和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机制,更好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三、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分类指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并根据所从事艺术门类的特殊规律及行业现状,分类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发展路径。支持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民营演出企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积极作用,大力拓展商业化运营,形成可持续经营发展模式。支持在民政部门登记、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等项目的社会服务机构将演出与传承、普及相结合,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承担公益类文化项目,积极探索表演类非营利机构运行模式。将其他具有一定表演功能但尚未达到注册登记条件的群众自办文艺团体纳入行业指导范畴,加强孵化培育。加强行业标准建设,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分类制定并实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服务规范、评价办法、管理指南,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做优做强。
四、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化市场准入服务,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国有文艺院团改制经营,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中方控股的外资文艺表演团体。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实现演出市场主体设立及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的一网通办,提升审批效率。加强文化和旅游、民政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确保演艺类社会服务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与前置审批事项变更同步联动、一体推进。简化巡演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基本信息数据库和演出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加强演艺产品和要素市场建设,强化对演出经营单位的引导规范,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演出中介机构负责人和演出经纪人的法规培训和业务指导,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倡导诚信文明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行业发展、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五、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规范发展、创新发展。支持民营演艺企业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和督促演艺类社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和协助中小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规范经营行为。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支持一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演出企业。支持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建设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试验区、演艺集聚区,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集群发展,推动结构优化升级。充分发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把握群众需求敏锐、生产运行机制灵活、创新动力强劲的特殊优势,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深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演出,开拓城乡演艺市场。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加强与演出院线的合作,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与资源优化配置。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与旅行社、旅游景区深度合作,参与制作运营具有文化内涵的旅游演艺项目,设计运营主题化的旅游演出线路。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入驻大型商业购物中心、主题酒店饭店、体育设施等场所开展驻场演出,打造一批文化演出与商业服务融合发展的新业态。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走线上线下融合、演出演播并举之路,培育发展线上演播业态,探索实践新商业模式,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提高线上生产、传播、营销能力。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加强品牌建设,打造知名演播品牌,不断提升演出市场占有率。
六、提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生产水平。加大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剧本创作的扶持引导力度,搭建优秀剧本推介交易平台,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投排剧目提供便捷服务。创新剧本供给模式,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使用优秀剧本。国有文艺院团、公共文化机构要建立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业务联系交流机制,帮助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做好选题策划、夯实剧本创作、提升表演水平,相关工作要纳入考评体系。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加强艺术创新,推动演艺装备系统技术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平台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放。加强和改进文艺评论,充分发挥文艺评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的引导作用。
七、加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培养计划,将优秀拔尖人才和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纳入各类文化艺术人才项目。分级分类定期举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优秀戏剧、曲艺、木偶、皮影等人才纳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曲艺传承发展计划。各级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建立培训制度并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演职员按规定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支持艺术院校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结对共建,通过委托培养、定向培养、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培养人才,鼓励艺术院校毕业生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实习和就业。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畅通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确保其与国有文化艺术企事业单位艺术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上享有同等待遇。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优秀人才参加国家重大主题性创作演出活动和重要文艺赛事。
八、改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排练条件。支持各地新建民营演艺中心和剧院(场)等排练演出场所,并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实际利用闲置空间、老旧厂房等设立剧目排练中心和剧院运营服务平台,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排练演出提供便捷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国有剧院(场)多元主体合作运行管理模式,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依法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结合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改建或新建舞台、戏台,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下乡演出提供便利。鼓励群艺馆、文化馆(站)、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积极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九、搭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展演展示平台。建立各级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汇演调演制度,搭建线上线下展演平台。开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优秀剧目评选并推动巡演。积极推荐有特色、高水平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对外和对港澳台艺术交流合作活动。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发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作用,为有特色、高水平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走出去搭建平台、创造条件。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依法开展与国外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的合作演出和业务交流。
十、加大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政策支持力度。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通过现有渠道,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剧(节)目创作、人才培养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涉及濒危剧种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保护传承工作。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优化补贴方式,落实好发放消费券等惠企利民政策,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文化惠民演出。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减轻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负担。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政府部门或公益性社会组织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捐赠,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鼓励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基金等加大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投资力度。引导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演艺责任险等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积极引导民营演艺企业上市融资。
十一、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管理。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落实主体责任,引导演职人员讲品位、重艺德,自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之风。引导和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建立剧(节)目内容自审制度。落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核验营业性演出活动批准文件,做好演出活动现场巡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实际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业务指导以及演出活动的内容审核。建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评估制度,定期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评估并进行通报,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创作演出过程中进一步将思想性与艺术性相结合,努力实现“叫好”与“叫座”、社会反响与市场认可相统一。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纳入“互联网+监管”范围,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演出市场监管,针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加强整治,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加强信用监管,进一步完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用好文化市场严重失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规范演出市场秩序。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合法权益。
十二、建立健全党建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推动有正式党员人数3人以上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成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积极探索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围绕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先进企业文化等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国有、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党组织开展共建,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代表性从业人员的联系。推动有条件的院团建立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增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凝聚力。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工作的指导,把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状况纳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对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服务农民、服务基层的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表彰。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及其优秀剧(节)目、优秀演员的正面宣传报道,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